新北市朱姓男子去年10月,駕駛自小客車經過萬里台2線50公里處路口,朱男左轉往基隆方向,與對向簡姓男子的車輛發生碰撞,造成2車毀損,事後,朱男前往萬里分駐所報案,調閱肇事簡男車上的行車紀錄器,發現其衛星定位測得當時速度高達120公里,該路段閃黃燈,速限只有50公里,朱男認為對方車速太快肇禍,請求全數賠償修車13萬餘元。簡男抗辯指出,當時他有直行路權,認為這起事故,雙方都有過失,且他自己撞壞的自小客也花了17萬4千多元修理,請求駁回簡男賠償請求。新北市政府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,簡男行經閃光黃燈路口未減速慢行,嚴重超速,為肇事主因,而朱男行經閃光紅燈路口,未讓幹道車先行,為肇事次因,法官認為雙方應各負擔80%、20%責任比例,因此,朱男可請求對方賠償10萬5千元,簡男可請求對方賠償3萬4824元,經抵銷結果,朱男最後可請求7萬元,可上訴。(突發中心蔡進男/新北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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